审理经过
原告唐**、胡**诉被告金堂县三溪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李**和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信息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巫某某、李**和都江**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资源局土地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因认为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张**、张**、张**、张**因要求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城山镇政府)履行向原告安置35平方米住房的安置补偿协议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金堂县公安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