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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金堂县农村发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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