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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堂县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肖**以原告于2014年12月28日出生,其于2015年4月依照规定向被告提出新生儿入户申请,被告以原告的父母未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计生部门入户证明”等为由,拒绝办理原告的入户登记。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入户登记的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15年8月24为原告陈某某办理了入户登记,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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