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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清诉被告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清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有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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