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清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有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告周*诉被告某市文井江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曾*与某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敬*与某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某市街子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郫县国土资源局强行占用集体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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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和成都市**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王**、王*不服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行政判决书
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状告崇州**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