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丁**、夏**、陈**、胡**、钟*、李**、廖**、李**、高**、刘**、曾**、蒋**、邱**、龙*珍诉安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安**政局克扣退休金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克扣退休金行政行为决定、返还克扣退休金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丁**、夏**、陈**、胡**、钟*、李**、廖**、李**、高**、刘**、曾**、蒋**、邱**、龙**因诉安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安**政局克扣退休金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克扣退休金行政行为决定、返还克扣退休金一案,不服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丁**、夏**、陈**、胡**、钟*、李**、廖**、李**、高**、刘**、曾**、蒋**、邱**、龙**所诉系《公务员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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