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中江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被告中江县**管理局已履行行政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王**与三台县公安局户口违法登记并附带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再审行政判决书
玉茗建**任公司诉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骆开桐诉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并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三台县公安局北坝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景**等103人与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绵阳尚高建设有限公司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复函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丁**、夏**、陈**、胡**、钟*、李**、廖**、李**、高**、刘**、曾**、蒋**、邱**、龙*珍诉安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安**政局克扣退休金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克扣退休金行政行为决定、返还克扣退休金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龙方普诉绵阳**开发区松垭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羊衍陵诉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信访回复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