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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开桐诉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并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骆**因诉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所作绵涪公(刑)拘通字(2013)008号拘留通知书并附带赔偿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行初字第1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骆**所诉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所作绵涪公(刑)拘通字(2013)008号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系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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