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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梁*伍诉盐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梁**因诉盐亭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梁**所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且上诉人梁**、梁**的起诉已超过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梁**、梁**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梁**、梁**所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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