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羊衍陵诉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信访回复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羊衍陵诉被上诉人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信访回复一案,上诉人羊衍陵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上诉人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出的三住建局(2014)109号《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羊衍陵信访问题的再次回复》没有引起上诉人羊衍陵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也没有对上诉人羊衍陵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羊衍陵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羊衍陵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