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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国秋与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国秋诉被告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应国秋以被告已作出回复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国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应国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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