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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等43人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3日本院收到廖**等43人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仁寿县政府依法执行自己发出的《关于2000年被清退的各乡镇广播员信访问题处理的复查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项: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amp;amp;rdquo;起诉人请求判令仁寿县政府依法执行自己发出的《关于2000年被清退的各乡镇广播员信访问题处理的复查意见》,是由仁寿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作出,作出的是关于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该信访复查意见是否交办执行?如何督促执行?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廖**、蒋**、陈**、胡**、罗**、王**、徐**、黄**、廖**、陈**、李**、魏*、魏**、肖**、吴**、张**、周**、代**、徐**、张**、张**、颜**、李**、张**、余**、周**、邓**、张**、石**、高瑞火、陈**、李**、凌**、谢**、王**、周**、王**、王**、杨**、王**、姜**、罗**、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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