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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杨**、杨*俊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杨*俊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王**请求判令王**停止侵占其承包地、恢复原状一案中,原告刘**、杨**及杨*俊以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杨**、杨**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刘**、杨**、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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