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天柱县**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不服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柱县**民委员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上诉人杨**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行政机关的署名和印章,也不能证明天柱县**民委员会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