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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凯里市国土局不服颁证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行立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周**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凯里市(2015)凯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指定凯**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不服凯里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1月5日所作出的凯国土资发(2004)175号《关于撤销我局(2000)凯土(建宅)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政许可决定》,该决定上已告知上诉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上诉人直至2015年4月才向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对周**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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