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楚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楚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述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清楚,在行政行为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楚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楚人口征决字(2014)第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征收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