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清楚,在行政行为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楚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楚人口征决字(2014)第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征收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1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