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孙**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王**、孙**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孙**起诉要求:1、撤销被起诉人建水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县房管处对第三人县粮食局发的证号为20051117号全民房产证,并对起诉人家族拥有的u0026ldquo;仁昌油房u0026rdquo;产权股东王**奶奶、王**二奶、王**三奶、张**姑奶等法定继承人对房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发全民房产所有权证书。对u0026ldquo;仁昌油房u0026rdquo;这超逾百年的土坯房标志性古建筑物(包括烤烟棚一座)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保证建筑工程质量。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和第三人作出书面赔情道歉,并赔偿因第三人粮食局违约侵占u0026ldquo;仁昌油房u0026rdquo;后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榨油生产家俱。租赁房产及家俱(不要钱,要实物)磨损费由1956年建立租赁关系,1966年u0026ldquo;文革u0026rdquo;原因拒付至今,欠付时间为49年,每年按16万元计算共欠费784万元。3、第三人粮食局和供销社合谋伪造以10373.60元的证据买下u0026ldquo;仁昌油房u0026rdquo;的产权,骗取007000号房产证和20051117号房产证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请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要求对给予第三人建水县粮食局颁发007000号房产证和20051117号房产证的被起诉人及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u0026ldquo;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u0026rdquo;起诉人王**、孙**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建水县人民政府对u0026ldquo;仁昌油房u0026rdquo;的所有权登记,并将该房产所有权重新登记为起诉人等人名下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应当予以立案;起诉人一并要求被起诉人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当受理。并且,起诉人王**之前已经对本案起诉的事实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红中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已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其再审申请也已经被驳回,现二起诉人再次以相同事实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法不应当予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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