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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蓝田县华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蓝田县华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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