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铁军诉被告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陕西建**限公司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霄与陕西**会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西安普**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与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车辆**制品公司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王**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