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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铁军诉被告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铁军诉被告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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