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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郑县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书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南郑县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书纠纷一案,不服汉中**民法院(2015)汉中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5年7月22日,本院收到张*的起诉材料。诉称,根据国家信访受理办公室(2010-05-29)(2011-09-05)(2011-11-26)三次信访督办,南郑县所出具的三份答复意见书所述事实证据虚假,颠倒黑白,包庇抵赖。起诉人多年反复诉南郑县卫生局(1)贪污腐败,招工舞弊;(2)利用行政拨款权要回扣;(3)制造假合同,变相私分医院资金;(4)包**捣垮牟家坝卫生院等。请求依法撤销南郑县政府的三份答复意见,依法处理对起诉人张*的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信访事项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u0026amp;amp;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起诉人张*是对南郑县卫生局根据国家信访局督办案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的上述批复,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已经作出了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的人身权受到被上诉人的侵害,上诉人为此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因信访答复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u0026amp;amp;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已经作出了处理答复意见书,张*对答复意见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最**法院的上述批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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