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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姬长城、刘**与大荔县人民政府、朝邑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姬长城、刘**因诉大荔县人民政府、朝邑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渭南市**法院(2015)渭中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谭**、姬长城、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谭**、姬长城、刘**上诉称:大荔县人民政府、朝邑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上诉人反映的贿选问题,上述政府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姬长城、刘**向大荔县人民政府、朝邑镇人民政府反映大荔县朝邑镇高城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贿选行为,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上诉人谭**、姬长城、刘**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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