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加公交认字(2015)第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对其没有实质性意义,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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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