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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加公交认字(2015)第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对其没有实质性意义,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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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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