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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升学等五人与西安市**道办事处、临潼区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升学、宣缠学、宣**、宣跟学、宣**起诉要求确认西安市**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征收包括五原告承包在内的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西河村宣南、宣北组500余亩耕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5)西中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宣升学、宣缠学、宣**、宣跟学及宣升学、宣缠学、宣**、宣跟学、宣**五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西安市**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原告宣升学、宣缠学、宣**、宣跟学、宣**因要求确认被告征收包括五原告承包在内的临潼区行者街办西河村宣南、宣北组500余亩耕地行为违法之请求,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先行复议,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宣升学、宣缠学、宣**、宣跟学、宣**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征收耕地行为违法,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03-5号),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认为本案属复议前置案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西安市**道办事处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与西安市**道办事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宣升学、宣缠学、宣**、宣跟学、宣**因要求确认西安市**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征收包括五上诉人承包在内的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西河村宣南、宣北组500余亩耕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先行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宣升学、宣缠学、宣**、宣跟学、宣应平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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