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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西安曲江**改造办公室撤销补偿安置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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