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撤销立案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身份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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