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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民合**员会、西安市**管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民合**员会、西安市**管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8元,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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