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民合**员会、西安市**管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8元,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王**与西安**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西安高新**理委员会、西安**业开发区征地拆迁第一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温八斤与未**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裁定书
翟**与西安市**造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吴**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撤销信访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郭**与西安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