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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西安市**造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要求确认被告西安市**造办公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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