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要求西安**管理中心(原西安市**金管理中心)支付其父李某某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