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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西安**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要求西安**管理中心(原西安市**金管理中心)支付其父李某某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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