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要求被告西安**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与被告协商,所涉问题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王**与西安**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西安高新**理委员会、西安**业开发区征地拆迁第一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吴**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撤销信访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民合**员会、西安市**管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西安**防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