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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