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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八斤与未**委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八斤、吴**、刘**、吴**要求确认被告西安未**理委员会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八斤、吴**、刘**、吴**共同诉称,其系西安市未央区贾家滩村村民,2012年10月22日,被告委托未央**办事处贾家滩村村委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1300亩,用于建设浐灞湿地公园,此次土地征收中,四原告数量不等的耕地分别被征收,每亩土地的征收补偿款为6.9万元,其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2014年4月28日,原告就其土地被征收事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信息公开,被书面告知无此政府信息,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征地及补偿补充协议,证明2012年10月被告与原告所属的贾家摊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告委托原告所属村委会完成征地补偿工作;2、二份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八斤、吴**、刘**、吴**就确认被告征收其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曾于2014年向西安**民法院起诉,西安**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未行立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现四原告就其相同事项,相同请求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八斤、吴**、刘**、吴**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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