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要求确认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索要扣押电动车保管费用行政行为违法、立即返还所扣电动三轮车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所涉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