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要求撤销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2014年12月2日给西安龙**限公司作出的西公消验字(2014)第032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与第三人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