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张**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吴**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撤销信访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郭**与西安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民合**员会、西安市**管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西安**防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焦**与蓝田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批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席某某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