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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