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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证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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