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院维不服被告蓝田县教育局教育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增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吴**、吴**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撤销信访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郭**与西安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长安**家具厂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蓝田**管理局不予发放伤残抚恤金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秦**限公司与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