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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蓝田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批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院维不服被告蓝田县教育局教育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增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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