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等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等116人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以该案已在其他法院起诉及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等116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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