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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西安**民政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白会玲诉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现原告白**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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