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白会玲诉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现原告白**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张**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吴**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撤销信访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郭**与西安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焦**与蓝田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批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智**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