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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