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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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