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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西安市工商**业开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要求撤销西安市工商**业开发区分局对西安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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