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逄金刚要求撤销西安市**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回复”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王**与西安**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郭**与陕西省**城农林水工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西安高新**理委员会、西安**业开发区征地拆迁第一办公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民合**员会、西安市**管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西安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西安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