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逄金*与西安市**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逄金刚要求撤销西安市**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回复”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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