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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兰诉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并补发养老金待遇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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