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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陕西省**草专卖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商务局劳动管理企业改制落实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诉陕西省**草专卖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商务局劳动管理企业改制落实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讼请求一、恢复确认其主体单位陈仓**卖局国企职工待遇(五险一金),执行2014年度陕西省国企职工在岗工资52119元/年标准切实有效落实工作;二、责令主体单位陈仓**卖局和陈仓区商务局连带承担支付赔偿其被剥夺劳动工作合法权益期间:1998年4月至2009年6月的陕西省职工社平工资的总经济金额叁拾贰万壹仟肆佰柒拾叁元的损害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及社保(五险一金)。事由:原告赵**1980年10月参加国企劳动。但宝鸡**经贸局、区烟草专卖局在1998年4月国企改制后将赵**职工人事劳动关系管理挂空挡长达十年。暗箱制作宝鸡县商贸局《关于百货公司西街展销商店移交烟副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县商字(1998)326号)文书和宝鸡县百货公司《关于机构人员调整的通知》(宝百政字(1997)027号)文书。原宝鸡县百货公司解散移交烟副公司在册职工64人,而宝鸡县商贸局行政审批接受宝鸡县百货公司在职职工65人移交烟副公司,实(事实)据(证据)赵**职工应当接收,到现在没有接收安置上班劳动工作。两被告违反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现原告依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商务局、宝鸡**草专卖局答辩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审理范围。原告与两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告赵**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时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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