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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与宝鸡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第三人宝鸡市高新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不服强制扣留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丽*诉被告宝鸡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第三人宝鸡市高新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丽*起诉被告宝鸡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第三人宝鸡市高新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案,经本院审查,对原告边丽*的财产做出强制扣留决定的行政机关不是被告宝鸡市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和第三人宝鸡市高新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原告边丽*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边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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