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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凤**访局、公安局、范**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以被告凤翔县信访局、凤翔县公安局、凤翔县范家寨镇人民政府联合于2014年6月29日晚11时30分组织一帮人员到其新组织的家中,以寻找原告本人为名,影响了其家庭正常生活,同时也影响了左右邻居无法正常休息,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由三被告公开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及其家人等赔情道歉,并对三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由三被告承担因本案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经审查,2014年6月29日晚11时30分,被告凤翔县信访局协同被告凤翔县公安局、被告范家寨镇人民政府部分工作人员十多人,在工作中为了劝返上访人员,前往原告家中进行寻找原告本人时,告知原告家属劝阻原告不要继续进京上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身权利的侵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三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向原告家属讲明政策劝解原告停止越级上访的行为,符合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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