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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锋与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邵先锋因诉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邵先锋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是辖区管理,不能进行异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的规定,对自己在北京的上访行为,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无权处罚。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自己有权上访。北京市的公安局没有将案件移交到咸阳,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无权处罚自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先锋多次到中南海违法上访,其身份证上显示的居住地为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辖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有管辖权。邵先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邵先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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