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原告张*常诉被告扶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请求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郭*来与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凤翔县范家寨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凤**访局、公安局、范**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燕**与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公安行政交通管理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宝鸡市**渭滨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泾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康**与太白县鹦鸽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鹦鸽镇鹦鸽街村、鹦鸽镇吉利沟村、鹦鸽镇柴胡山村林权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邵先锋与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张**与凤**生局卫生行政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