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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扶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请求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原告张*常诉被告扶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请求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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