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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与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公安行政交通管理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状中要求撤销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的第35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办案人员故意制造虚假现场和系列伪证,对当晚事故发生不作科学细致的分析,直接导致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错误认定,致使原告燕**遭到错误拘留、逮捕、审判和定罪的冤假错案。故原告起诉请求:1、由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原告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并要求与证人对质;2、对同行的另外两人作出定论,确定与事故的关系;3、依法撤销2007年凤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审查,2007年5月16日22时许,原告燕**酒后无证驾驶陕CD7677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同村村民燕**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场路糜杆桥村三组陈忍科地头公路附近,与路上行人李**相撞,致李**死亡,驾驶人燕**、乘坐人燕**均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凤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并对死者李**尸体鉴定,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原告燕**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即原告燕**犯交通肇事罪己经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所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在刑事案件中起到的是证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最**法院、**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此已予明确,即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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