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8日,本院收到张**的起诉状,张**起诉称,自1969年与其妻白**结婚以来,白**和其兄弟白**、白招弟历年来将家里的粮食、木料、木棍等生活用品乘其不在家之机偷拿到白**娘家,使其遭受较大损失。因陇县公安局对其要求查处的报案未予立案查处,现张**起诉要求陇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张**起诉陈述的事实,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是否得当的问题,属于家庭纠纷,不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