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纪**因不服被告礼泉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因其与第三人冯**就本案所涉土地承包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秀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秀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秀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