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杨**局、原审第三人杨**木器厂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杨*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陕西柏**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上诉人陕西柏**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予起诉人陕西柏**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陕西柏**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